倒底是“谁纵容了’手机黄祸’的泛滥”?





倒底是“谁纵容了’手机黄祸’的泛滥”?

文/项有建

在近日一篇陈星星的著名文章《谁纵容了“手机黄祸”的泛滥》中,誓约旦旦地肯定说:运营商作为手机产业链中最大的获利者,不只是“修路”的,还被赋予了“检查站”与“收费站”功能。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在网络之上传播“黄祸”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也就是说,涉黄问题是一个刑事犯罪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宪法之规定,只有经全国人大授权的单位,才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使司法管辖权。

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今,全国人大从来就没有给任何企业授权,赋与它对“黄祸”实施“检查站”的功能。

至于陈星星在文中所提出的:从现有的针对运营商“责”的相应法律条规上看,运营商也不只是“修路”的,还承担了“检查站”与“收费站”功能。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对于信息安全的规则原则是,“谁经营、谁负责”。而早在200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对运营商提出的监管要求中就包括:事先进行内容审核、加强日常技术监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如果运营商全部规范地按照这些规定要求做到位,就不会存在今天涉黄信息泛滥的局面了。”对此,李欲晓指出,要求运营商对内容与服务的不良传播负责,“不仅仅是社会责任,更应视作法定责任。”这些观点,根本就是对法律法规的有意曲解。

众所周知,工信部只是作为我国的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它所界定的,是事刑犯罪之外的行政法规,根本不可能出台什么针对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规范。

这位陈星星同学居然拿一般性的行政法规来解释触犯了刑法的刑事案件,真是不知所谓。

这里想请陈星星同学解释一下,当网络上出现不穿衣服的女性图片,如维纳斯,运营商该不该扫呢?如果是与维纳斯类似的图片,又该不该扫呢?

界定这类图片是否涉黄,是谁的权限范围之内呢?是企业的权限?还是执法部门的权限?

要打击手机黄祸,首先是要有正确的方法,陈星星同学凭着自己的喜好,鼓吹用一些即没有可操作性、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方法来打击手机黄祸,倒底是要扫黄还是想要纵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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